要求限制
1)所有分間作進行卡拉OK活動的房間的總面積,不超過食肆座位間面積的30%。“座位間”的定義為娛樂室、走廊、酒吧、餐廳、舞池(如適用)和接待處的總樓面面積;以及
2)分間作進行卡拉OK活動的房間數目,不超過座位間總面積(以平方米計)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商數。